(2017)湘0523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唐顺莲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顺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3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顺莲,女,1963年8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因涉嫌失火罪,2017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7月2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县检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顺莲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顺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日10时,被告人唐顺莲到邵阳县长阳铺镇龙湾岭村东茅山上祭祖。被告人唐顺莲用气体打火机点燃鞭炮,由于当时风较大,火星被吹到茅草上,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过火面积153.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0.6亩,灌木林地面积102.8亩。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唐顺莲主动到邵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唐顺莲与被害人李某1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害人李某1人民币2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亦有证人李某1、李某2、刘某、胡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归案情况说明,请求赔偿报告,情况说明,谅解书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顺莲擅自野外用火,未尽到安全义务,不慎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失火罪,属情节较轻的情形;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邵阳县司法局亦建议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可判处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顺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