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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玥欣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玥欣,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688号原告:刘玥欣,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刘玉,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嘉蔓,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新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华树成,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生,该医院心外科教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雨霞,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玥欣与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准许其缓交至宣判前。本院于庭审后、宣判前向原告通知了缴纳诉讼费期限,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玥欣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娄红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