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玥欣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玥欣,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688号原告:刘玥欣,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理人:刘玉,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嘉蔓,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新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华树成,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生,该医院心外科教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雨霞,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玥欣与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准许其缓交至宣判前。本院于庭审后、宣判前向原告通知了缴纳诉讼费期限,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玥欣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娄红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