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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张松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752号罪犯张松青,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3月18日作出(2004)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松青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02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95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张松青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3年12月10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判认定,1999年6月至2003年5月间,被告人张松青窜至本市绿园区、宽城区、朝阳区等地,采取破窗入室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35起,所盗物品部分被其卖掉,钱款被其挥霍。2001年3月、5月张松青伙同他人在长春市朝阳区、绿园区入室盗窃2起。2003年5月19日,张松青窜至长春市西安大路120号被害人徐某某家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张松青用菜刀砍被害人头部、胳膊数刀后逃离现场。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电焊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5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8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7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张松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松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