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焦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焦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4566号原告张某,现住榆树市。被告焦某,现住榆树市。原告张某诉被告焦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玉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张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三名子女,现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1995年9月6日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财产处理第二条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50元,至原告终年为止。离婚后被告分文未给付,现被告每月工资2300元,有能力给付。现原告已年迈体弱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仅月五七工的工资,每月不到600元,同时办五七工时交费17000元,欠下外债至今无力偿还。现原告要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2017年7月份开始按月给付扶养费1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焦某辩称,我们已经离婚22年了,我们没有任何关系了,我没有能力给付原告钱。另外我们的女儿有病,我还要抚养精神病的女儿,我已再婚了,我现在的生活费平均400多元,原告每月工资600元以上,儿子每年也给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焦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生育三名子女,现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独立生活。女儿因病与被告在一居生活。原、被告于1995年9月6日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有协议,内容为:女孩男方抚养,女方不拿抚养费;一切财产归女方,男方带走自已的衣物和行理。男方每月给女方拿150元生活费,拿到命终为止,按每月拿,离婚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扶养费。现要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从2017年7月份开始按月给付扶养费1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来本院。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本案中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1995年9月6日经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协议中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150元,至命终为止。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按离婚协议约定每月给付1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某于2017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张某扶养费150元至命终为止,此款每月给付一次,于当月的1日给付当月扶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