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4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4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屯留县余吾镇贾庄村,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屯留县余吾镇贾庄村,农民,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24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五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你单位有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你单位款项中的4003.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