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建军容留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建军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50号罪犯吴建军,男,1968年7月23日生,浙江省杭州市人,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昆刑初字第0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建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刑期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8月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吴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吴建军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三次(其中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五千元及违法所得1140元已全部履行。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吴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建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