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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与唐贵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唐贵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民初2141号原告: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物贸大厦3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1858-3。法定代表人:李美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从河,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贵林,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唐贵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30日由审判员程政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易正放、李国寿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从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贵林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经本院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律师服务费2.7万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重庆市奉节县富发矿产品有限公司(整合后变更为重庆富发矿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多年,用人单位在被告从业期间为其参保了工伤保险,后被告离开工作岗位,用人单位终止其工伤保险,被告要求奉节县社保局核发工伤保险待遇,被拒绝。2015年8月5日,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代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约定律师服务费3万元,因被告当时无现金支付,遂先行支付3000元,余下款项待执行第一笔案款时付清,双方对此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原告自接受委托后,通过诉讼、协调工作,已使被告工伤待遇保险完全享有,现被告拒绝支付律师服务费。被告唐贵林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原告指派律师为被告与奉节县富发矿业有限公司沙包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并约定律师服务费为30000元,被告已先给付律师服务费3000元,余下27000元律师服务费待执行第一笔案款时付清。后唐贵林作为第三人参加重庆市富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诉讼,原告指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2015年12月10日,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核定并支付唐贵林的工伤保险待遇。后重庆市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不服上述判决,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指派律师出庭参加诉讼。2016年6月15,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被告唐贵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拖欠律师服务费27000元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原),不予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通知书(复印件),判决书(复印件),财务支付表(复印件)、伤残待遇审核台帐(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证明,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规定,可以作为本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双方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原告依约提供法律服务,完成双方约定的事项,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且原、被告约定的法律服务费亦在合理标准之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贵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27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贵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2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程政清人民陪审员  易正放人民陪审员  李国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旷 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