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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素尔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素尔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森诺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2016号申请人:山东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丁森,职务:经理,住所地:临邑县。被申请人:德州素尔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经理,住所地:临邑县。被申请人:青岛森诺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亮,职务:经理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栋***号。申请人山东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素尔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森诺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并查封位于临邑县东部高新区天鼎丰路以东开元大街以南的被申请人德州素尔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院内的钢结构厂房。申请人自愿以位于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开元大街北(周寨村南)的临国用(2014)第0230号土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德州素尔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森诺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存款300万元;查封位于临邑县东部高新区天鼎丰路以东开元大街以南的被申请人德州素尔纤维制品有限公司院内的钢结构厂房。查封期间仍由被申请人负责看管。二、查封申请人山东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开元大街北(周寨村南)的临国用(2014)第×××号土地。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德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