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辖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蒙霄、陈喜彩票、奖券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蒙霄,陈喜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终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蒙霄,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喜,女,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上诉人王蒙霄因彩票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市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59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上诉人现住所地在台州市,且本案合同履行地也在台州市,故本案应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主体应是彩票店,而不是陈喜。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向其购买彩票却未支付相应款项,要求上诉人立即支付彩票款12000元,故双方之间应属彩票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彩票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玉环系本案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选择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琦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