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唐光成、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光成,杨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506号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9107383382。公司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东大街东段***号阳光翡翠城*期*幢。法定代表人:李太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斌,男,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庭,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光成,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杨静,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被告唐光成之妻。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光成、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献蜀审 判 员 张国富人民陪审员 朱峻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鄢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