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开云与荣增其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云,荣增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开云,女,1927年6月28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荣增其,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刘开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荣增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荣增其赔偿损失16400元、支付案件受理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四查”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兑现16400元,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案件受理费400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显奇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丁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