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5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496号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献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乃志,男,1963年生,公司职工。被告李晓玲,女,1980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晓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庆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