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1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金光、陈玉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光,陈玉仙,陈少勋,丁友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光,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陈玉仙,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少勋,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丁友宗,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王金光、陈玉仙与陈少勋、丁友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陈少勋、丁友宗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陈少勋、丁友宗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31日王金光、陈玉仙与陈少勋、丁友宗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8月31日王金光、陈玉仙撤销对陈少勋、丁友宗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1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