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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永胜与同飞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胜,同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陈永胜,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同飞,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陈永胜与同飞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同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同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