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永胜与同飞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胜,同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18号申请执行人:陈永胜,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同飞,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陈永胜与同飞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同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同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同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