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雪梅、吕国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雪梅,吕国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3220号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46780,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三区中粮地产集团中心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冯安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晓光,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帮助,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雪梅,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吕国昌,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裂,系单位同事。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敏,系社区邻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雪梅、吕国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雪梅、吕国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中粮地产集团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