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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7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樊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7187号原告樊某,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张某,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登记受理原告樊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审判员敬志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解决,现原告樊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樊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敬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