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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申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丙强、商河县张坊乡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丙强,商河县张坊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申5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丙强,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河县张坊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商河县张坊乡张坊村。法定代表人孙建敏,乡长。再审申请人赵丙强因诉被申请人商河县张坊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2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赵丙强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调取北赵村村民赵跃泰、赵恒刚两人的土地确权证,该证据可以证明2016年9月份北赵村村委会将申请人的承包土地分配给赵跃泰、赵恒刚两人的事实。2、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对其进行了调解,但未责令北赵村委会停止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而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履行了调解职责,明显认定事实错误。3、本案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未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进行审查,属于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裁定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1、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终233号行政判决;2、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依法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本案中,2015年秋后,商河县张坊乡北赵村村委会根据部分农户人口变化的实际情况,为调整部分农户承包土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因申请人家庭人口减少两人,其家庭承包土地减少为5.85亩。申请人应从其当时种植地瓜的承包土地中退出约3.8亩,由该村其他两户村民分别承包。申请人对其调整承包土地方案不服,向被申请人申请解决,并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经查,一审法院对张坊乡政府管区书记马盛礼和张坊乡北赵村原负责人赵光治分别进行了调查,马盛礼和赵光治的调查笔录相互印证,能够说明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进行过调解,故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赔偿其经济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申请人至今未退出上述承包地,其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赵丙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丙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 琳代理审判员  付吉昌代理审判员  苏明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