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振山、左彦合、刘宝燕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振山,左彦合,刘宝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4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振山,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韩庄村。被执行人:左彦合,男,汉族,1953年10月2日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左庄村。被执行人:刘宝燕,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韩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夏津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振山、左彦合、刘宝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商二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