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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朋飞与孔警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飞,孔警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418号原告王朋飞,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孔警惕,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飞与被告孔警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王朋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马思品人民陪审员 邵 明 付人民陪审员 许 玉 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学 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