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朋飞与孔警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飞,孔警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418号原告王朋飞,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孔警惕,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朋飞与被告孔警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王朋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马思品人民陪审员 邵 明 付人民陪审员 许 玉 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学 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