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3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邵品芳、徐锦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翡瓯株式会社[株式会社ェファィォウ,邵品芳,徐锦泉,邵子霖,彭华琼,邵佳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31164号原告:翡瓯株式会社[株式会社ェファィォウ(FIOLIMITED)],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西区西本町一丁目14番32号。法定代表人:新川静基,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吉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萍,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品芳,女,193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徐锦泉,男,1937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邵子���,男,200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理人:林如英,母子关系,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横港路***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英,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华琼,女,198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邵佳萁,女,201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法定代理人:彭华琼,母女关系,198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乌杨镇将军村*组**号。原告翡瓯株式会社[株式会社ェファィォウ(FIOLIMITED)]诉邵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S1110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新��理。因邵永敏在诉讼中死亡,本院依法通知邵永敏的法定继承人邵品芳、徐锦泉、邵子霖、彭华琼、邵佳萁参加诉讼。原告翡瓯株式会社[株式会社ェファィォウ(FIOLIMITED)]于2017年8月30日以原审被告邵永敏在诉讼过程中意外死亡,对邵永敏所欠债款不再追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权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翡瓯株式会社[株式会社ェファィォウ(FIOLIMITED)]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建国审 判 员 陈慰苹人民陪审员 鲍中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叶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