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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王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王忠方,刘仁艮,XX强,张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住所地:奉化市大堰镇大名路6号。诉讼代表人:包海军,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一栋,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忠方,男,196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刘仁艮,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XX强,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张丽君,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忠方、刘仁艮、XX强、张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强在奉化市特力电子厂的全部股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该厂已歇业;登记在被执行人张丽君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王忠方、刘仁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王忠方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堰支行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刘仁艮、XX强、张丽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13元,执行费7913.15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