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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2062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友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友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2062号原告: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682983939,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三角洲南园新村4幢2室。法定代表人:吴健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警,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侃,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友清,女,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友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泰州市润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