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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1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杜福波与于国坤、李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福波,于国坤,李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896号之一原告:杜福波,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光军,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国坤,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李学杰,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原告杜福波与被告于国坤、李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福波因与被告于国坤、李学杰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