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民初1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杜福波与于国坤、李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福波,于国坤,李学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1896号之一原告:杜福波,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蓬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光军,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国坤,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李学杰,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原告杜福波与被告于国坤、李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福波因与被告于国坤、李学杰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福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