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刑初29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勇,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公诉机关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勇于2014年12月23日21时30分许,酒后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自济南市市中区杨庄出发,后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市中区七贤文化城路口处,被在此执勤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张勇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2015年3月16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张勇到案,并为其办理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其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勇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犯罪前科、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勇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张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邢志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