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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韩学英、李兴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英,李兴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181号申请执行人:韩学英,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李兴光,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韩学英与李兴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刘国厅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