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7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唐忠初)与王孝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忠初),王孝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7212号原告:唐忠初),男,196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艳萍,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孝鑫,男,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代码:913702009649270620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唐忠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981元(付至开户行:齐鲁银行平度支行;户名:唐忠初;帐号:62×××04),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二、本次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唐忠初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美艳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