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6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立峰与陈友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峰,陈友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6346号原告:王立峰,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陈友才,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王立峰与被告陈友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立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峰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