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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6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立峰与陈友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峰,陈友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6346号原告:王立峰,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陈友才,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王立峰与被告陈友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立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峰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峰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