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9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洁凤与深圳市启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凤,深圳市启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凤,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启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洁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启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7]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55905.29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启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425元(含执行费425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并放弃剩余债权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后,放弃剩余债权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属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费425元已由本院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7]5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书记员 杜文生书记员 杜文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