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邹先菊、胡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先菊,胡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2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先菊,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胡蓉,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北省公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邹先菊与被执行人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蓉有工资收入,并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鄂1022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胡蓉所有的银行工资账户的存款21×××00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蓉所有的银行工资账户的存款21×××00;同时对该账户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