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丁筠与上海特思尔大宇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筠,上海特思尔大宇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技术中心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55316号原告:丁筠,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特思尔大宇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山下荣二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婷,女。被告: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技术中心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居里路XXX号。负责人:佐藤弘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春,男。原告丁筠与被告上海特思尔大宇宙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思尔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技术中心分公司(索尼技术中心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筠、被告特思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婷、被告索尼技术中心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特思尔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5,76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特思尔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签署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被告索尼技术中心分公司从事技术工程师工作。2017年3月特思尔公司称与索尼技术中心分公司之间工作岗位到期,要求原告自行离职,并承诺在4月份不用上班的情况下给予原告1个月补偿金。之后特思尔公司又反悔说没有补偿金,单方面要求原告填写离职申请单。原告认为特思尔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原告劳动合同,故要求赔偿。仲裁未支持原告请求,故诉请来院。被告特思尔公司辩称,被告与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有服务合同,并派遣原告到该公司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居里路XXX号的办公地点工作。2017年3月31日,被告与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项目合同到期。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主动提出辞职,并于4月7日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单上载明双方无任何其他争议。原告称被告承诺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任何事实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索尼技术中心分公司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与被告无任何关系。两被告之间也从未签订过任何劳务派遣合同,原告也从未在被告处提供过劳动,被告只是与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故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丁筠与被告特思尔公司签订有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岗位为技术支持工程师。2017年3月28日,原告签署《辞职申请书》,其中辞职原因记载为“大宇宙公司与索尼相关岗位终止合作,所以考虑离职”。2017年4月11日,原告签署《正式员工离职手续》,载明“原告与被告特思尔公司劳动关系自2017年4月7日结束,双方无任何其他争议”。2017年4月28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特思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765元。仲裁裁决对于原告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原告签署的《辞职申请书》可以反映原告以被告特思尔公司与索尼公司相关岗位终止合作为由考虑辞职。同时结合《正式员工离职手续》上所记载的内容可以反映原告与特思尔公司劳动关系自2017年4月7日终止,双方无任何其他争议。庭审中,原告称特思尔公司单方面要求原告辞职,且辞职申请书系在特思尔公司承诺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才签署的,但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被告特思尔公司并不存在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原告要求特思尔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卓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