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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南京兰洁塑业有限公司与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兰洁塑业有限公司,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2087号原告:南京兰洁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台商工业园(六合区瓜埠境内)。法定代表人:郁宗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水口镇西王村104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张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南京兰洁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兰洁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京兰洁塑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兰洁塑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400元,减半收取计29700元,由原告南京兰洁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新审 判 员  马海青人民陪审员  朱玉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