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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岳保军、杨林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保军,杨林华,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保军,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华,女,汉族,1963年12月3日,住河南省林州市。系岳保军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1960年5月1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上诉人岳保军、杨林华因与被上诉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岳保军、杨林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