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两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两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两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春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国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两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电费收入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除电费收入外无其他资金来源,为维持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电站正常运转,依照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经本院审查核实,同意向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泸州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调试运维合同款84.3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阿克塞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存款84.36万元至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潜江江汉路支行银行账号(户名:中能桑普阿克塞县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潜江江汉路支行,账户: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焦学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建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