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6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魏明江、魏某某与被告刘文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江,魏某某,刘文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313号原告:魏明江,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魏某某,男,200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霞,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平,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萍,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魏明江、魏某某与被告刘文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魏明江、魏新龙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被告刘文萍举证证明原告魏明江、魏新龙的过渡费已用于支付拆迁安置房,且魏明江、魏新龙同意在安置房分割的诉讼中一并处理该案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明江、魏新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89元,由魏明江、魏新龙负担。审判员 敖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