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3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沙坪坝支行与周兴茂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周兴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3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左云帆,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兴茂,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周兴茂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周兴茂名下的坐落于渝北区房屋查封,该房屋有抵押,且本院查封为轮候查封,故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周兴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周兴茂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本息724657.98元以及从2016年5月26日起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6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374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3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程岩审判员 殷建华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雨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