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2民初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XX晶、贺军事等与河南省德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晶,贺军事,河南省德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311号原告:XX晶,女,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贺军事,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XX晶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宇,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德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文化路南侧建设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管利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晶、贺军事与被告河南省德沁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贺红霞于2017年8月3日起诉河南省德沁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本案属基于同一种类事实发生的纠纷,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豫0882民初2309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