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玉枝与安阳源恒置业有限公司、赵爱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枝,安阳源恒置业有限公司,赵爱忠,张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208号原告:李玉枝,女,195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合顺,男,195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擎华,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源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德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刘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暴立,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爱忠,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强,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李玉枝与被告安阳源恒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赵爱忠、被告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经审查认为,被告安阳源恒置业有限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汤阴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本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