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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6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秦文选刘军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选,刘军,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461号原告:秦文选,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告:刘军,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选,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法定代表人:陈祖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选、刘军与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文选、刘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秦文选、刘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选、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文选、刘军负担。审 判 员 王晋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许 朋书 记 员 张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