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5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5民初280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开发区。被告:林某,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湾省台中县。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下半年期间,原告听说与台湾人办理结婚登记能办理长时间往返台湾的探亲护照,去台湾打工赚钱多,收入高。故原告也想办理往返台湾的护照去台湾打工。在××××年××月××日,经他人介绍原告与被告林某(台湾居民)在广东省××县县城见面认识并商谈办理结婚登记事宜。被告林某于2004年9月16日在台湾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相关公证文书,××××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到湛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林某办完登记手续后即返回台湾,原告也回徐闻,此后双方联系中断。至今十二年多未再见过面,更没同居生活过。原告没再去过台湾,被告林某也没来大陆找过原告。双方从2004年9月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就各奔东西,至今十二年半没有联系过,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诉。原告为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张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三、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户籍情况;四、被告林某护照、声明书、单身事实声明书、户籍謄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林某的身份情况。被告林某不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由于被告林某不到庭,对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反映了本案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为了办理长时间往返台湾的探亲护照,为了能到台湾打工赚钱,与被告林某(台湾居民)于××××年××月××日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湛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由于林某是台湾居民,在台湾生活,自双方办完结婚登记手续后被告林某即返回台湾,而原告也回到徐闻,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互不联系,一直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本案焦点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关于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符合离婚条件的问题。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原告为了办理长时间往返台湾的探亲护照,为了能到台湾打工赚钱,自愿与台湾居民的被告林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原、被告自结婚登记以来,一直分居生活,相互之间亦没有联系,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多年,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准予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准许。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秀宏审 判 员 陈丕芳人民陪审员 符福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杨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