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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异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郑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关于陈永杰、朱银峰、周伟玲等申请执行郑州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张克井,张德民,乔海光,娄军,凡安生,单永春,凡亚飞,乔金平,陈建雨,宋广周,陈永杰,朱银峰,周伟玲,陈新有,冯文浩,肖国非,于彦,刘电民,于军彦,王荷婷,郑州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异17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郑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前程街西侧。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井永科,员工。(2017)豫0191执1301-1310号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张克井,男,汉族,1959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德民,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执行人:乔海光,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执行人:娄军,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执行人:凡安生,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执行人:单永春,男,汉族,1990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执行人:凡亚飞,男,汉族,1995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执行人:乔金平,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建雨,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申请执行人:宋广周,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郑州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91号12号楼。法定代表人:裴群峰。(2017)豫0191执1371-1380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陈永杰,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执行人:朱银峰,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执行人:周伟玲,女,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执行人:陈新有,男,汉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执行人:冯文浩,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申请执行人:肖国非,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申请执行人:于彦,女,汉族,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申请执行人:刘电民,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申请执行人:于军彦,女,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申请执行人:王荷婷,女,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郑州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机场路91号12号楼。法定代表人:裴群峰。本院在办理陈永杰、朱银峰、周伟玲等申请执行郑州屹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郑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郑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郑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郑州绿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