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桂云、郭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云,郭玮,耿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云。被执行人:郭玮。被执行人:耿向辉。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桂云20**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劵等信息,被执行人郭玮6个银行存款账户,累计存款金额2.73元。被执行人耿向辉10个银行存款账户,累计存款金额837.58元。名下无车辆、证劵等登记信息。先后到德州市不动产管理局、德州市住房管理中心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了解,被执行人无工作单位,暂无工资收入。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认可法院查询的结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分期履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结案条件,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分期履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1款第(5)项规定,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刘桂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玮民、耿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长 王树龙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无书记员 雒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