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龙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大桥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业物资有限公司,诸暨市大桥彩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502号原告杭州龙业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9450855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元沙村。法定代表人胡永良,公司董事。被告诸暨市大桥彩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210541643,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红旗村。投资人厉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业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大桥彩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龙业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大桥彩印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龙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诸暨市大桥彩印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元,减半收取1148元,由杭州龙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