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8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云南玉溪中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玉溪中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8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中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海良,男,1974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周海燕,女,1969年5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中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云0428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云南玉溪中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海燕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于2016年2月29日解除;二、由周海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元江县西门集贸市场的房屋及土地交还云南玉溪中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房屋所权证的证号为:元房权证元江县字第201500607-1号、元房权证元江县字第201500607-2号、元房权证元江县字第201500607-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证号为:元国用(2015)第0567号、元国用(2015)第0568号;三、由周海燕向云南玉溪中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间的元江县西门集贸市场房屋及土地租金3342465.7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由周海燕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租金1000万元标准向云南玉溪中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元江县西门集贸市场房屋及土地租金至房屋及土地全部交还云南中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日止;四、由周海燕自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云南玉溪中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租金利息损失至租金给付完毕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云南玉溪中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海燕交还元江县西门集贸市场的房屋及土地并支付前述租金及利息。本院于当日受理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将元江县西门集贸市场的房屋及土地交还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周海燕位于玉溪市玉湖路26号(磊山大厦)2501、2504、2505、2506、2507室及元江县澧江镇澧江路55号房屋产权进行了轮候查封,对其在云南汇海(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溪市汇海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轮候冻结,但暂时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周海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江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8执1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华审判员 张建飞审判员 金况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智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