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02民初4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建庄与石洪平、李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庄,石洪平,李秀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890号原告:周建庄,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石洪平,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李秀均,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周建庄与被告石洪平、李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周建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建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