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4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建庄与石洪平、李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庄,石洪平,李秀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890号原告:周建庄,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石洪平,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李秀均,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周建庄与被告石洪平、李秀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周建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建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