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谭成富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谭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所地宁国市宁城北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85342644-1被执行人:谭成富,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被执行人谭成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2016)皖1881民初418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4187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