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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吉明、彭道芳等与费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黄吉明,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彭道芳,女,汉族,1954年11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祝琳,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费丽,女,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XXXXXXX元及案件受理费715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费丽因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目前在服刑中,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条件,需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2017)沪011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