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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6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益与陈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益,陈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192号原告:施益,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雪娇,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益为与被告陈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