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6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益与陈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益,陈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192号原告:施益,男,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雪娇,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益为与被告陈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