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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智煌陶瓷原料营业部与恩平市佳鸿陶瓷有限公司、潘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智煌陶瓷原料营业部,恩平市佳鸿陶瓷有限公司,潘祖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1571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智煌陶瓷原料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营者,黄灿娥,女,汉族,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林,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婉盈,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恩平市佳鸿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沙湖镇绿色陶瓷工业城6号。法定代表人:潘祖伟。被告:潘祖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智煌陶瓷原料营业部与被告被告恩平市佳鸿陶瓷有限公司、潘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智煌陶瓷原料营业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必成审 判 员  黄春菲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妙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