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1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杨春菊王德伦借款合同纠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王德伦,杨春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1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刘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锋,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德伦,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杨春菊,女,1982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王德伦、杨春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6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8日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变卖被执行人王德伦所有的渝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2017年8月25日,买受人张世界(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以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德伦所有的渝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被执行人王德伦所有的渝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世界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世界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张世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鲜艳川代理审判员 方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