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纳雍县新房乡营龙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纳雍县新房乡营龙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7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苗族,住纳雍县新房乡。被执行人纳雍县新房乡营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纳雍县新房乡大河口村。法定代表人王道平。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纳劳人仲案字【2016】2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纳雍县新房乡营龙煤业有限公司。我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该案于2016年10月9日已经在我院立案执行,且该案在2016年12月28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案,该案属于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5执717号案件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林静 搜索“”